海外代理·无单放货·国内货代-何以解忧

    近来,连续处理了多个因国外代理“无单放货”致使发货人起诉货代公司的案件,案件涉及货款赔偿非常大,甚至最高有达到八九十万美金。在之前的“律师说法”中本人解析了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当时所说的“无单放货”主要还是从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角度来谈论这个问题。但是,依照物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当前的情况来看,国外目的港代理“无货代正本提单”似乎更多,而且情形更不容乐观。因为对国外代理的“无单放货”比船公司“无单放货”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少,诉讼成本更高,变数更大。 曾几何时,能接到指定货的操作业务成为许多货代公司引以自豪的事情。但是,可曾知道,当在这类指定货业务中每票赚取五十美金左右的操作费时,不规范的操作将承担多大的风险呢?因法律关系和风险控制把握不当,而被一个“无单放货”索赔官司打得一蹶不振的货代公司屡见不鲜。纵观时局,我们在经济危机中对海外代理控货放单环节的把握应当更为谨慎。 为什么会发生海外代理无单放货的情况呢?根据全国各海事法院的大量判例以及从大量物流企业法律顾问中收集的信息,我们总结了海外代理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1、海外代理公司管理不当或操作疏忽,在未收取正本下错误放货,或错误交付第三人,导致真正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提货不着。2、国内货代公司管理不当或操作疏忽,货代公司根据客户之前做电放的惯例,没收到电放保函而以为发货人会做电放而通知海外代理放货。3、收货人因与海外代理关系好而致使无单放货。这是指定货业务无单放货常见的原因,海外代理为了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避免滞期费损失,或者收货人出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凭保函向海外代理无单提货。4、海外代理基于当地法律的规定而无单放货。在货物出口到美国而又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比较常见。5、收货人与国外代理串通、合谋诈骗货物。这种情况常见于经济法治落后的国家,如西非,中南美。 海外代理无单放货风险与日俱增,货代公司应该怎么办?当然,在海外代理合作领域也不能裹足不前,更不能因噎废食。先谋而后动,有效的预防危机,控制风险方为上策。尤其对于新开始合作的国外代理。作为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其都应当谨慎选择海外代理作为交易对象,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海外代理无单放货。同时,在国外代理合作方面,物流货代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应对机制,从而防范危机和控制风险。 第一,在与海外代理合作协议内容严格设立完备的权利义务,尽量约定出现纠纷在国内仲裁的条款。 协议内容制定得越明确具体,操作和执行起来就越有依据。各国都强调司法主权和司法独立,一旦货代公司与海外代理发生讼争而在国内诉讼,国内法院的判决将很难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而如果直接在国外诉讼,则需要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及时间。所以,对于与海外代理签定的代理协议,应当尽可能约定在国内仲裁的条款,方便国内货代保护权利,而且仲裁的“一审终审”的制度比法院诉讼“二审终审”要节省大量成本,节省大量时间。例如,由于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多名委员就是由本所资深律师担任,本所律师对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等各方面相当熟悉。因此,在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公司企业的对外协议中,会尽可能约定出现纠纷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以求在法律纠纷中占据有利位置,省时、省力、高效而低成本的帮客户解决问题。由于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而,我们在深圳仲裁委的裁决书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里都被承认并执行 第二,注意掌握货物的控制权 国内货代通常会在拿到正本船东单后直接寄给海外代理,或者出具电放保函而不要求签发船东单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海外代理。这种操作模式,固然方便海外代理换单和收货人提货,有利于加速单证的流通速度。但是,这也使得国内货代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增加了海外代理无单放货的可能性。因此,在不影响目的港提货的前提下,国内货代应相对的加强对货物的控制,在与发货人了解提单的流转情况的同时,确认收货人拿正本提单主张提货时再安排电放,通过对货物的控制来避免海外代理无单放货。尤其对于新开始合作的国外代理,不妨采用这种保守的操作模式。 第三,在指定货业务操作方面,尽量取得放货人对收货人指定货代的确认 由于指定货业务中,多为买方指定货代,而且其指定的多为海外货代,因此卖方通常对该代理也是知悉的。如果卖方不愿意接受买方指定货代,完全可以改变贸易方式自己指定货代,或者要求买方直接指定船公司。因此,国内货代如能取得卖方对该海外代理作为承运人的确认,则将是国内货代主张免责的很好抗辩。 第四,将国外代理合作对象定位于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有信誉、有实力的国际货代公司,同时,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查 货运代理企业无论是自身开拓海外网络资源需要而寻找海外操作代理,还是接受海外代理的委托作为其指定货的操作代理,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海外代理公司尤其重要,一方面有利于业务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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