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运输丢失货物,谁担责?--律师说法

    近期,我们在物流法律顾问工作中,发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在国际货运代理中港前拖车环节丢失货物的现象频繁发生,有的甚至是在目的港收货人提了柜后才发现货物被人调包而装满石头。综而观之,这些案例都有以下特征:1,失窃货物价值高、易销赃,如服装,铝材,皮具;2,被窃手法高,甚至封条完好货已丢或者被调包;3,以广州及周边地区发案率较高。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这是由货代公司在业务过程中的角色和其法律地位决定的。有的货代公司就是因为没有把握好这种法律关系而被牵连其中。一场几十万、几百万的索赔官司就不期而遇了。因此,货代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当对货运代理的拖车运输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引起高度重视。 从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由此可见,国际货代的法律地位可分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简而言之,当货代公司作为“纯正代理人”的角色,所担法律风险较小;作为“当事人”的角色,所担法律风险非常大。 货代公司在揽货过程中,到底是纯正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呢?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纯正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货代在办理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当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为代理人,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客户。 (2)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即货代可能是纯正代理人,也可能是当事人,要依情况判定: (A)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在此,还须考虑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分为: ①货代以自己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代理人身份。此时只要货代公开自己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否披露委托人,均可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代理人。②货代以自己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代理人身份。 (B)托运人与货代订立的是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是这两个“背对背”合同中的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首先要确定争议存在于哪一个合同中,再确定货代的角色与责任。 (二)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货代如果签发了自己的提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三)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如果货代报自己的运价而不向客户说明其费用的使用情况,那么货代被认定为当事人,承担承运人责任; (四)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这可成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货代是纯正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考虑因素。实践中,有些客户与货代有长期合作关系,如果货代一直是当事人身份,那么当某一次交易中处于代理人法律地位时,出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法院将倾向于认定其是当事人。这时,货代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五)依据货代实施行为的标准。货代的义务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忠实和合理谨慎的选择承运人,辅助安排运输。货代一旦参与货运,则会被视为运输的当事人。 货代从事仓储、包装业务;或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送货物;或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拼箱、集运,都可能被认定为承运人,承担货损货差及延迟交货的责任。 具体案件中,货代公司到底是“纯正代理人”还是“契约当事人”呢?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提单内容和货代具体业务活动内容往往被法官视为实质性认定标准,同时也是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辩论的焦点。而其他因素则被定性为辅助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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